【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条术语】
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饲养动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减免责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确立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被侵权人证明其过错,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主动攻击可能性,无过错责任合理分配了危险收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风险。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
"饲养人"指实际喂养、照料动物并从中获益的人;"管理人"指实际控制、看管动物的人。两者可以不同,如将宠物寄养他处,管理人为寄养处而非饲养人。损害发生时,由实际管理动物的一方(或饲养人)承担责任。
三、减免责任的条件
唯有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减免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一般(轻微)过失不足以减免责任。这充分保护了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动物攻击的抵御能力不足的弱势地位。
四、与第1246、1247条的关系
本条是一般规定;第1246条针对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加重情形;第1247条针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后者连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都不能减责,是最严格的饲养动物责任形态。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7-2-380-001
案例名称: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