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条术语】
违规未采取安全措施动物损害加重责任
【关键词】
违反管理规定、安全措施缺失、动物伤人、被侵权人故意减轻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1245条的区别
第1245条是一般条款,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均可减免责任;本条是违反管理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加重情形,仅被侵权人故意(而非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责任,责任更为严格。
二、"管理规定"的范围
包括各地关于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要求犬只外出须牵绳、佩戴嘴套等),以及其他动物管理规定(如家禽圈养、危险动物笼养等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且因此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三、减轻责任的唯一事由
与第1245条不同,本条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时,才可减轻(而非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在本条中不构成减轻责任的事由,体现了对违规饲养行为的更严厉约束。
四、任由未成年人遛犬的责任
任由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动物管理规定,除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否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7-2-380-001
案例名称: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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