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禁止饲养危险动物严格责任
【关键词】
禁止饲养、烈性犬、危险动物、绝对责任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最严格的动物损害责任
本条是三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形态中最严格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免责事由抗辩。被侵权人的故意、重大过失乃至不可抗力,均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范围
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或单位饲养的动物,典型如:各地犬只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如藏獒、比特犬等,具体品种以各地规定为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私养)、其他法规明确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三、饲养本身的违法性
违法饲养禁止性动物本身已属违法,法律对此采取最严厉的损害赔偿责任态度,不允许任何减责抗辩,旨在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来抑制非法饲养行为。
四、与其他条款的比较
第1245条:一般动物,故意或重大过失减免责任;
第1246条:违规未安全管理,仅故意减轻责任;
第1247条:禁止饲养危险动物,无任何减免责任事由(绝对责任)。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7-2-380-004
案例名称: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权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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