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动物园动物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动物园、管理职责、过错推定、动物致人损害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与一般饲养动物责任的区别
第1245条针对一般动物采用无过错责任;本条针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可通过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这是因为动物园属于合法、开放性的公共场所,若采用完全无过错责任,将使正常开放经营的动物园面临过重的责任负担。
二、"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
动物园须从以下方面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各类动物笼舍、围栏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且维护良好;是否有充分的安全警示标识;工作人员是否尽到安全巡查和管理职责;游客进入危险区域时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举证责任由动物园一方承担。
三、游客不当行为的影响
若游客擅自翻越围栏、向动物投喂食物或故意挑衅动物受伤,动物园可据此主张减轻乃至免除责任。但动物园须首先证明自己的管理职责已尽到,方可考量游客的行为对责任的影响。
四、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本条同时与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竞合: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本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条特别规定了其对动物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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