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原饲养人责任
【关键词】
遗弃动物、逃逸动物、原饲养人责任、流浪动物伤人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弃与逃逸的责任归属
本条处理动物脱离原饲养人、管理人控制后造成损害的情形,明确在遗弃或逃逸期间,损害发生时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
二、"遗弃"的情形
遗弃是指原饲养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控制和照料。被遗弃的动物(包括流浪猫狗等)在无人管控期间仍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原饲养人不得通过遗弃行为摆脱法律责任,须继续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三、"逃逸"的情形
逃逸是指动物非饲养人主动意愿而脱离控制(如笼舍损坏、管理疏失导致动物出逃)。即便系非主观造成的逃逸,原饲养人、管理人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动物妥善管控的义务。
四、"期间"的限定
"遗弃、逃逸期间"意味着若动物被他人收留、再次控制后造成损害,则应由新的控制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不再追溯原饲养人。责任随实际控制的转移而转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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