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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50条 第三人过错致动物损害的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第三人过错动物损害选择请求权

【关键词】
第三人过错、选择请求权、动物伤人、饲养人追偿

【涉及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三人过错情形的典型情形
本条适用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动物攻击他人的情形,例如:第三人故意挑衅动物致其攻击旁观者;第三人非法闯入私有犬舍激怒犬只致其出逃伤人;第三人故意损毁动物围栏导致动物逃逸等。

二、被侵权人的选择请求权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较易追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对损害负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两者并列可选,不得获得双重赔偿。选择向饲养人请求的,饲养人不得以第三人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责任。

三、饲养人的追偿权
饲养人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追偿范围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大小为限。

四、与第1233条(环境侵权第三人过错)规则的一致性
本条与第1233条的立法逻辑完全一致,均体现了"先由直接相关方赔偿受害人,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的保护受害人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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