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合同的形式
【关键词】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合同必须以特定形式存在,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载体;
(2)口头形式:面对面协商、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不保留记录的);
(3)其他形式:行为(如竞拍举牌、点击确认按钮)、默示等。
二、书面形式的范围
本条第二款列举了书面形式的典型形态,核心特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以某种持久可辨识的方式记录了合同的内容。
三、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条第三款将满足条件的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纳入书面形式范畴。满足两个条件:(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即可存档、可检索)。
这一规定为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合同订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协议、电商平台点击协议等,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均属于书面形式。
四、法律要求书面形式时的后果
虽然本条确立了形式自由,但某些合同依法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不动产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通常合同仍可成立(第490条),但须注意不同类型合同的特别要求。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周某某与王某等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5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共有、遗嘱继承、接受遗赠、行使对象、行使方式、高度盖然性
裁判要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案例名称:盛某等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方认定、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名称:吕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校舍改建房、居住权转让、转让会员资格、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1.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从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加以认定,综合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加以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载明了房屋位置,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事宜、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就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校舍改建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改变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自负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的,合同自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电子形式作出的承诺生效时成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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