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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70条 合同的内容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术语】

合同的内容

【关键词】

合同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内容自由原则

本条确立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同时列举了合同"一般包括"的八类条款,供当事人参考。须注意本条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须逐条照搬,只要合同具备基本要素即可成立(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能确定主体、标的和数量即一般认定合同成立)。

二、八类基本条款分析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确定合同主体,是确认合同关系的基础;

(二)标的:合同的核心要素,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知识产权等);

(三)数量:标的物的计量,须具体确定;

(四)质量:标的的品质标准,在买卖、服务合同中尤为重要;

(五)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对价,货币金额或计算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束合同如何被执行的时空条件;

(七)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须承担的赔偿或其他责任,是合同激励机制的核心;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发生争议时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仲裁须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仲裁法要求)。

三、示范文本的参照价值

本条最后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房地产、劳动合同等领域,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了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有助于降低合同漏洞和纠纷风险。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

四、合同内容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内容不完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依据第510-511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按法定规则补充确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中止付款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抗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在标的物权利瑕疵被清除之前,推迟付款义务的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该条款同时规定,买受人中止付款时,需要就标的物权利瑕疵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于中止付款权行使的有关基础要件事实,包括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存在、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证明,应与前述“可能性”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买受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即可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若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或行使相关权利,或证明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所有权的行使造成实际的限制或干扰,则更能证实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清除的时间确定问题。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承租权作为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可以作为权利瑕疵清除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以通知方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提出异议,买受人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应以法院终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作为认定权利瑕疵是否清除的时间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效力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主体,不影响标的物权利瑕疵清除时间的认定及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

案例名称: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9-2-1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著作权权属合同、未来作品、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1.对原被告双方签订内容庞杂、名目繁多的合同,且数份合同的内容有矛盾、冲突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合同目的来认定其法律性质。
2.对于当事人就未来作品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其有效。
3.由于创作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属性,当合同义务涉及作者的创作行为或创作自由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强制履行。

案例名称:盛某等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方认定、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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