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条术语】
合同订立方式
【关键词】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方式、意思合致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
本条确立了合同订立的方式:(1)要约—承诺方式(标准方式);(2)其他方式(交叉要约等)。
要约—承诺方式是合同订立的最典型路径: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成立。这是大量日常合同的订立方式。
"其他方式"是兜底,允许通过其他形式达成合意,如:
(1)交叉要约: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合同是否成立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2)合同书签署:双方共同签署一份合同书(见第490条第一款);
(3)拍卖落槌:通过拍卖程序当场成立合同(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条)。
二、要约—承诺模式的重要性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472条),须具体确定且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479条),须与要约内容一致(第488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83条)。
第471条是对第472-489条要约、承诺制度的总纲性引导,合同订立的具体规则在后续各条中展开。
三、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合同订立(债权合同)仅产生债权,物权变动须另需交付或登记(物权编规则)。即使买卖合同已成立,物权尚未转移,仍须依据物权编规则处理所有权等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要约、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当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该要约的,应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合同变更、以行为表示接受、实际履行、定金
裁判要旨:1.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希望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由此可以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双方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实际履行是违约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双方具备继续履行的主客观条件,原告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3.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即以实际交付定金作为定金责任约定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当一方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定金时,其提出的仅认可在定金法则内承担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13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消费者身份、公司交易、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订立人的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下主张其权利。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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