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条术语】
要约生效的时间
【关键词】
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对话要约、非对话要约、意思表示生效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规则
本条通过引用第137条的规定来确定要约生效的时间。第137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如面谈、电话通话):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电子邮件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在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第475条:撤回适用第141条,即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一旦要约生效(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即产生约束力——在有效期内(或合理期限内),受要约人有权承诺,要约人一般不得撤销(第476条的例外情形除外)。
三、"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采"到达主义":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为生效条件,而非以发出为准。这与部分国家采"发信主义"(如英美法的承诺的邮寄规则)有所不同。到达主义更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避免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前的不确定状态。
四、实践意义
在电子商务场景下,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发出的电子要约究竟何时到达对方的系统(进入对方指定或一般系统),直接影响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和合同成立时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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