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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75条 要约的撤回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条术语】

要约的撤回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期间、先于要约到达、意思表示撤回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要约撤回的含义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消灭要约的行为。要约一旦"撤回"成功,视为从未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不再享有承诺权。

须区分"撤回"与"撤销":
(1)撤回(withdrawal):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即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时);
(2)撤销(revocation):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

本条针对撤回,第476-477条针对撤销。

二、撤回要约的条件

本条指引适用第141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的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相对人(即撤回通知须早于或同时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实践中:若要约以邮件发送,撤回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更快速地到达受要约人,只要在邮件到达之前先到达,撤回即有效。

三、撤回的法律后果

要约被有效撤回后,要约归于无效,受要约人不再有权承诺,即使已收到要约也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成立。要约人恢复自由,可重新发出新要约,也可不再发出。

四、撤回与承诺的时间竞争

实践中,若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则可认定撤回有效("同时到达"视为撤回先行)。若撤回通知在要约之后到达,则撤回无效,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可行使承诺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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