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条术语】
要约的撤销
【关键词】
要约撤销、不可撤销要约、确定承诺期限、合理准备工作、信赖保护、意思表示自由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回(民法典第474条)是指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本条)则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两者均属于要约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区别在于时间节点不同: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在要约到达之后但承诺作出之前。
二、要约撤销的一般规则
原则上,要约可以撤销。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反悔的权利。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以通知受要约人撤销要约,从而使要约失去效力。这一规则源于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传统,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
三、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例外
本条规定了两种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明示不可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确定承诺期限本身具有隐含的不可撤销意涵——既然给了对方一定期限考虑,则在该期限届满前,要约人不应反悔。此外,要约人也可以直接以明示方式声明要约不可撤销(如"本报价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二)合理信赖保护: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此种情形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若要约的性质、内容、措辞或者交易习惯足以使受要约人产生合理信赖,认为该要约是确定性的、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基于此信赖已经着手准备(如订购原材料、签订转包合同等),则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不可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
若要约人违反本条规定,在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强行撤销,该撤销行为不发生效力,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仍可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仍可成立。若要约人的撤销行为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受要约人还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条)主张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仓储合同、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要约失效、要约撤销
裁判要旨: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司法解释】
经检索,合同编通则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未就本条作出专门规定。
经检索,未检索到其他针对本法条的专门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4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5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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