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条术语】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时间
【关键词】
要约撤销、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承诺生效时间、意思表示到达、撤销有效性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有权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要约的撤销同样是一种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到达主义)。本条针对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分别规定了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标准,以解决撤销与承诺在时间上发生竞争时的效力认定问题。
二、对话方式下撤销要约的时间规则
以对话方式(电话、当面交谈、视频通话等即时通讯方式)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效标准为"受要约人知道"该撤销内容。只要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已经知晓撤销的意思表示,撤销即告生效,要约失效。对话方式下,"到达"与"知道"基本同步,故本条以"知道"作为标准。
三、非对话方式下撤销要约的时间规则
以非对话方式(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非即时通讯方式)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效标准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非对话方式下,意思表示从发出到到达存在时间差,法律采到达主义而非发出主义,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
四、撤销与承诺的时间竞争
当撤销要约的通知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几乎同时发生时,需要具体判断:若撤销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已经到达受要约人(非对话方式),撤销有效,合同不成立;若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之后才收到撤销通知,则合同已经成立,撤销无效。这体现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483条)。
五、与要约撤回(第474条)、承诺生效(第484条)的关系
本条与第474条(要约撤回生效时间)、第484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共同构成合同成立时间规则体系。三者均采到达主义,逻辑一致。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仓储合同、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要约失效、要约撤销
裁判要旨: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