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478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条术语】

要约失效的情形

【关键词】

要约失效、要约拒绝、要约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要约效力消灭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要约失效的概念与意义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受要约人也不能再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的状态。本条列举了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明确了要约生命周期终结的法定事由。

二、四种失效情形的解析

(一)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要约即失效。拒绝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可以是明示的("我不接受"),也可以是隐含的(作出与要约内容不符的还盘)。值得注意的是,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便在承诺期限内又改变主意表示接受,该"接受"也不能构成有效承诺,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依据民法典第476条、第477条,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依法"意指不属于不可撤销的情形(如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已合理准备等)。

(三)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要约中如有确定的承诺期限,该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效。若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承诺,要约同样失效(参见第481条)。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实为新要约(反要约),原要约失效。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依据第488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均属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失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关系

要约失效,意味着要约人的邀请已经消灭,双方已无法通过承诺原要约的方式成立合同。若双方仍希望缔约,需要重新发出要约与承诺。要约失效是合同未成立的前置状态。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仓储合同、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要约失效、要约撤销
裁判要旨: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案例名称: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500-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险、雇主责任险、格式条款、实质性变更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应当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当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充分关注于合同订立的背景、合同签署的细节、合同表现的形式、合同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保险公司于同日出具了两份保险单,保险销售人员和经办人员均相同,保险单内容除被保险人信息外均相同。保险公司事后以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雇员定义为由拒绝理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1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