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法条术语】
承诺的方式
【关键词】
承诺方式、通知承诺、行为承诺、交易习惯、沉默承诺、要约指定方式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诺方式的一般原则:通知方式
本条确立了承诺方式的一般原则:应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既可以是书面的(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也可以是口头的(电话、当面交谈等),只要能够将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即可。通知方式的要求旨在保障要约人知晓承诺,从而确认合同成立。
二、承诺方式的例外:行为承诺
本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允许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一)根据交易习惯:在某些行业或特定交易中,惯常做法是通过行为来表示接受要约,无需通知。例如,在某些商业实践中,发货行为本身即构成对订单的承诺。
(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承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指出受要约人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来承诺,如"如接受本报价,请直接发货,无需另行通知"。
三、沉默是否构成承诺
原则上,沉默不构成承诺。承诺是积极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若不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不能被视为同意要约。但若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沉默可以构成承诺或产生与承诺相同的效果。
四、承诺方式与到达时间的关系
承诺方式决定了承诺何时生效(第484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适用意思表示到达生效规则(第137条);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两者生效时间的判断逻辑不同,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某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83-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中国银联、资金清算、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未通过前期要约、承诺方式缔约,但各自作为中国银联的会员单位,共同承诺遵守中国银联相关规则的,应认定双方事实上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名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地下停车库、物业费标准认定、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就物业费标准等事项约定不明的,应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由当事人协商补充,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案例名称:上海某服装公司诉上海某贸易公司、王某质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质押合同、市场价格、质押合同、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损害他人质押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参照委托评估价格、相关行业价格、当事人协商价格、类案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中的实际损失、交易习惯、质押物属性、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质押财产的市场价格。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4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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