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条术语】
承诺期限的起算
【关键词】
承诺期限起算、信件要约、电报要约、快速通讯要约、邮戳日期、到达时间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背景与意义
当要约设定了承诺期限(如"请在十日内回复"),就需要明确该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通讯方式下,要约从发出到到达受要约人存在时间差,承诺期限的起算点直接关系到受要约人能否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进而影响合同是否成立。本条针对不同通讯方式规定了起算规则。
二、信件要约的承诺期限起算
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信件载明日期是要约人主观设定的参考时间,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时间预期。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点,邮戳是客观记录的时间,具有可证明性。
三、电报要约的承诺期限起算
以电报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起算。电报交发日期有明确记录,便于查证。
四、快速通讯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起算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快速通讯方式下,发出与到达几乎同时,故以到达时间为起算点,更符合受要约人的实际可用时间。
五、本条的实践意义
在商业纠纷中,承诺是否在期限内到达是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问题。本条为法院判断承诺期限是否届满提供了明确的计算起点,有助于准确认定合同成立时间,避免因计算方式不同而产生争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1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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