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法条术语】
承诺的生效时间
【关键词】
承诺生效时间、通知承诺、行为承诺、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对话承诺、非对话承诺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确认合同成立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诺生效的两种模式
本条将承诺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承诺方式: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适用第137条的规定,即意思表示到达主义。这是最常见的情形,适用于书信、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各种通知方式。
(二)不需要通知的承诺(行为承诺):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即完成行为时合同成立,无需等待通知到达。
二、第137条的适用:到达主义
依据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要约人知道承诺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说,承诺从发出到生效存在时间差(非对话方式下),发出不等于生效,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点。
三、行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当要约允许通过行为承诺(如"以交货行为作为承诺"),或交易习惯认可行为承诺时,受要约人实施该行为时,承诺即生效,合同即成立,无需任何通知。这种情形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网络购物中用户下单后卖家直接发货。
四、承诺生效时间的实践意义
承诺生效时间即合同成立时间(第483条)。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具有以下意义:
(1)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开始时间;
(2)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第492条: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在撤销要约与承诺发出的时间竞争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4)某些情形下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2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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