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条术语】
承诺的撤回
【关键词】
承诺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生效前、同时到达或先行到达、合同不成立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诺撤回的概念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取消其作出的承诺。撤回承诺后,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均不受约束。这是意思表示自由原则的体现,允许当事人在合意正式形成之前改变主意。
二、第141条的内容及适用
本条规定承诺的撤回适用第141条。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据此,承诺的撤回须满足以下条件:撤回通知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则撤回无效,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告成立。
三、承诺撤回与要约撤回的对比
两者均适用第141条的规则:撤回的通知须在原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不同的是,要约撤回针对的是要约(要约人可撤回),承诺撤回针对的是承诺(受要约人可撤回)。两者都是在意思表示到达前取消,均不产生原意思表示的效力。
四、承诺撤回与承诺撤销的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编只规定了承诺的撤回,而未规定承诺的撤销。意思表示的撤销(民法典第141条解释)是在意思表示生效后,依法取消其效力,但撤销的适用场景主要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此时若要"撤销",实为合同的撤销或解除,而非承诺的撤销。
五、承诺撤回后的效果
承诺被有效撤回后,合同未成立。若此时要约仍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仍可再次作出新的承诺使合同成立;若要约已因受要约人拒绝等情形失效,则无法再成立合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7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游艇买卖合同、信赖利益、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王某霁诉上海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9-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伪造签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合同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与自己订立合同,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2.股权归属与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签名订立合同,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也不影响对该合同不成立的定性。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1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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