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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87条 因其他原因迟到的承诺的效力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法条术语】

因其他原因迟到的承诺的效力

【关键词】

迟到承诺、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原因、及时通知不接受、信赖保护、正常邮递延误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确认合同成立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是"非受要约人原因导致的承诺迟到"情形。受要约人已在期限内及时发出承诺,按照正常情况应能及时到达,但由于邮政延误、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实际到达时间超过承诺期限。本条对此给予保护,原则上认定该承诺有效,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

二、有效承诺的构成条件

依据本条,迟到承诺仍有效须同时满足:

(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时间上在期限内);

(二)按照通常情形,该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正常情况下足以在期限内到达);

(三)迟到系因"其他原因"导致(即非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如邮政系统延误、通讯故障等客观因素);

(四)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迟到承诺。

三、要约人的权利:及时通知不接受

要约人若不希望接受该迟到的承诺,可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要约人须及时通知——若要约人迟迟不通知,反而继续履行,则推定其接受了该迟到的承诺。

四、与第486条的对比

第486条处理的是受要约人发出时按通常情形本就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此时视为新要约;本条处理的是按通常情形本能及时到达但因不可预见原因实际迟到的情形,此时仍为有效承诺。两条规则的区别核心在于:受要约人发出时的主观判断是否合理。

五、本条的信赖保护精神

本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受要约人已尽到及时发出承诺的义务,因客观原因致迟,不应由受要约人承担不利后果。若认定该迟到承诺无效,对受要约人显失公平,也有损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6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1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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