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法条术语】
承诺内容须与要约一致
【关键词】
承诺内容一致性、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反要约)、合同主要条款、非实质性变更、镜像规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确认合同成立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诺内容一致性原则(镜像规则)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比较法上称为"镜像规则"——承诺须像镜子一样完整反映要约的内容,方可使合同成立。若承诺对要约内容有所变动,则可能影响其性质:实质性变更者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者仍可能构成有效承诺(第489条)。
二、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本条明确列举了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事项,主要涵盖合同的核心条款:
(一)合同标的:合同的核心交易对象,包括标的物的种类、型号等;
(二)数量:标的物的数量,量的变化通常影响合同对价;
(三)质量:标的物的品质、规格、标准等;
(四)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对价条款;
(五)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时间安排;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债务履行的具体方式与场所;
(七)违约责任:违约后果的约定;
(八)解决争议方法:管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以上均属于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任何一项的变更均可能使当事人重新权衡缔约意愿,因此视为新要约。
三、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新要约(反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在法律上视为新要约(反要约)。此时,原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须对该新要约作出承诺,方可成立合同。原要约因被拒绝(实质性变更等同于拒绝原要约)而失效(第478条第一项)。
四、与第489条的关系
第488条处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第489条处理非实质性变更(可能仍为有效承诺)。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承诺内容一致性规则体系,覆盖了受要约人修改要约内容的各种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500-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险、雇主责任险、格式条款、实质性变更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应当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当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充分关注于合同订立的背景、合同签署的细节、合同表现的形式、合同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保险公司于同日出具了两份保险单,保险销售人员和经办人员均相同,保险单内容除被保险人信息外均相同。保险公司事后以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雇员定义为由拒绝理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案例名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仓储合同、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要约失效、要约撤销
裁判要旨: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案例名称: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48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劳务派遣合同、管辖权异议、案由、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争议标的、给付货币
裁判要旨:1.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9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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