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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0条 合同书形式下合同的成立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条术语】

合同书形式下合同的成立

【关键词】

合同书形式、签名盖章、按指印、主要义务履行、实际履行主义、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成立纠纷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书形式与一般要约承诺规则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83条)。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特殊规则:合同须在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方告成立。这是因为合同书体现了较强的正式性,当事人以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有利于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减少争议。

二、合同书形式下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须双方当事人均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合同方告成立。若仅一方签署,另一方未签,合同未成立。实践中,若双方在不同时间签署,以最后一方签署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参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条关于中标通知的规则)。

三、实际履行可视为合同成立的例外

本条第一款后半段及第二款规定了"实际履行代替形式"的规则:

(一)在书面签署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非仅为次要或附随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书面形式,但实际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

这一规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精神,防止一方在对方已履行义务后反悔,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安全。

四、"主要义务"的认定

"主要义务"是指合同最核心的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通常不包括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实践中须结合合同性质和具体内容判断。

五、与第491条(确认书形式)的区别

第491条规定了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两者均是对一般承诺生效规则的例外,区别在于:第490条针对合同书形式,第491条针对确认书。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山东某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084-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要件、形式瑕疵、履约保证、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3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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