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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1条 确认书形式与网络合同成立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确认书形式与网络合同成立

【关键词】

确认书、数据电文合同、网络合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提交订单、互联网要约、网络购物合同

【涉及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确认书形式下的合同成立

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如当事人约定须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这一规定是对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补充。确认书相当于对磋商过程的最终确认,具有证明合同内容、防止争议的功能。

二、网络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

本条第二款专门针对互联网商业实践作出规定:

(一)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须符合要约条件:若网络发布的商品信息足够具体、完整,包含标的物、数量(库存)、价格等核心要素,则构成要约;若仅为泛泛的宣传,则为要约邀请。

(二)合同成立时间: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提交订单成功"意味着系统已确认受理订单,是受要约人(买家)作出承诺的完成。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平台规则或买卖双方约定合同在其他时点成立(如卖家确认发货时),从其约定。

三、网络合同成立规则的实践意义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本条明确了"提交订单成功"即合同成立,意味着此后卖家单方反悔(如以"价格错误"为由拒绝发货)须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四、与电子合同交付规则(第512条)的关系

本条规定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第512条则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快递物流交付以签收为准;在线传输以进入指定系统为准)。两者分别处理合同成立与履行的不同环节。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珠海某银行诉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47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租赁权成立要件、书面协议、实际占有使用、对抗抵押权
裁判要旨: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

案例名称: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3-2-160-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管辖连结点、网络销售、销售行为地、案外人发货地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3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9条对电商合同的成立有专门规定,第50条、51条涉及电子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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