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键词】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数据电文、收件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管辖连接点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
合同成立地点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实践意义:
(一)在民事诉讼中,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连接点(民事诉讼法第24条);
(二)在涉外合同中,合同成立地是确定准据法的连接因素之一;
(三)在合同认定中,合同签订地有时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一般规则:承诺生效的地点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一般规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结合第484条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地点(通常为要约人的所在地)即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数据电文形式的特殊规则
采用数据电文(电子邮件、在线即时消息、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因数据电文传输的虚拟性,难以确定"到达地点"。本条规定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无主营业地的以住所地为准。此处"收件人"即要约人(接收承诺通知的一方)。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地点
本条赋予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确定合同成立地,这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有助于明确争议管辖。
五、与第493条(合同书形式)的区别
第492条针对以承诺通知方式订立的合同,第493条针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规定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两者分别对应不同合同订立方式。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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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4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票据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提示付款、拒付证明
裁判要旨:1.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基于数据电文属性,该提示付款行为可具有持续性,承兑人未拒绝付款的,汇票到期后应认定发生到期日提示付款效力。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状态的记录不实且承兑人不予出具拒付证明,经人民法院查实承兑人确实存在拒付行为的,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4-18-2-333-001(即指导案例2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管辖
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名称: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4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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