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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3条 合同书形式下合同成立的地点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合同书形式下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键词】

合同书签署地、最后签名地、合同成立地点、约定管辖、合同书形式、签名盖章地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书形式下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规则

依据第490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由于双方可能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完成签署,本条专门规定: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最后"意味着当第二方(完成签署使双方均已签署)完成签署时,该地点即为合同成立地。

二、本条的实践意义

(一)确定诉讼管辖:合同签订地是民事诉讼管辖连接点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4条),当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或双方对管辖有争议时,合同成立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外合同准据法:合同签订地有时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连接因素,影响适用何国法律。

三、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本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其他地点为合同成立地。这在商业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大型合同项目中,双方可能明确约定在特定城市或特定场所签署,该约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地。

四、与第492条的关系

第492条规定非合同书形式下(一般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地为承诺生效地(要约人主营业地等);本条则专门针对合同书形式,以最后签署地为准。两者共同构成合同成立地点的完整规则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约定管辖、约定管辖的优先适用、增加被告
裁判要旨: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案例名称:某导公司诉某代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2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案由界定优先原则、专门管辖约定条款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判定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2.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因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专门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广义理解。

案例名称:某昌公司诉某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1-2-08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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