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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5条 预约合同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预约合同

【关键词】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违约责任、预约合同义务

【涉及案由】

预约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意义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另一合同(本约)的合同。本约是当事人最终希望订立的合同,预约是保障本约将来订立的合同。民法典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预约合同制度,赋予预约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预约合同的形式

本条列举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作为预约合同的典型形式,但不限于此,凡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协议均可构成预约合同。关键要素是:(一)约定了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二)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主体、标的等)。

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一)预约合同的义务是"订立合同",本约合同的义务是"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
(二)预约合同通常不包括本约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但须能确定本约的主体与标的;
(三)违反预约合同与违反本约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预约须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而非本约的履行责任。

四、预约合同的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即拒绝或无故不在约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但通说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包括"强制订立本约"——毕竟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真实合意,法院不宜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

五、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界定难题

实践中,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有时难以判断。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规定:能够确定主体、标的等内容且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的,为预约合同;若内容已足以确定主要条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则可能认定为本约合同直接成立。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矫某诉某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7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预约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合同效力审查、责任负担
裁判要旨:评判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关键在于辨析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存在此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类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则均应视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有效除出卖人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对外销售融资方面的规定。

案例名称: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预约合同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基于预约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7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意思自治、补充性规范
裁判要旨:1.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即使预约合同内容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理解为补充性规范,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约定不明且存在争议时,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6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7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8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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