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条术语】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关键词】
格式条款无效、免除责任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主要权利、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显失公平
【涉及案由】
格式条款效力确认纠纷
合同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类情形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类情形,构成对格式条款内容的实质性限制:
(一)具有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六章第三节涵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撤销,若已被撤销则无效)。第506条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见下文)。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是对格式条款内容公平性的要求。"不合理"是认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当事人地位、交易性质等综合判断。典型情形如:一方故意免除自身所有责任、将本应由己方承担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对方、限制对方的知情权或选择权等。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排除对方的索赔权、解除权、知情权等核心权利。"排除"(完全剥夺)比"限制"更为严重,直接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二、第506条的无效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中若有此类内容,同样无效。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除非该格式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无效格式条款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平原则确定。
四、本条与第496条的关系
第496条处理的是提示说明义务缺失的情形(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条处理的是格式条款内容本身违反公平或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条款无效)。两者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安全器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333-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财产保险合同、无责不赔、格式条款、效力、无效
裁判要旨:1.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名称: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8-18-2-262-001(即指导案例96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程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微信账号、合同效力、个人信息、个人社交账号
裁判要旨: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目的是转让微信账号内的通讯录客户资源,即微信好友信息,该处置行为并未征得微信好友同意,属于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16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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