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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8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术语】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

格式条款解释、通常理解原则、不利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合同解释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效力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三项解释规则

本条针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了三项递进适用的规则:

(一)通常理解原则: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以一般理性人(而非法律专家)通常理解的含义来解释格式条款。这是首要原则,体现了合同解释的客观性。

(二)不利解释原则(疑义利益归相对人,contra proferentem):若按通常理解,格式条款仍有两种以上可能的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旨在遏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条款模糊性谋取不当利益,保护相对方利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专门协商的结果,更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思,应优先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二、三项规则的适用顺序

三项规则存在逻辑顺序:首先,优先用通常理解确定条款含义;若通常理解下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则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则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不论是否存在歧义)。

三、不利解释原则的立法目的

不利解释原则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通行规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其立法逻辑是:格式条款由提供方单方制定,若措辞模糊,责任应由制定方承担。鼓励格式条款提供方制定清晰、公平的条款,减少因条款模糊引发的纠纷。

四、本条与第466条(一般合同解释规则)的关系

第466条规定了一般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按照词句通常理解,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本条是针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在格式条款解释时,应优先适用本条,不能适用时再参照第466条的一般规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3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遗嘱继承纠纷、真实意思表示、解释、首要原则
裁判要旨: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案例名称:巩义市某能源公司诉河南某能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合同效力、本约、未能订立、定金返还
裁判要旨:1.判断协议是否为预约合同,要根据协议的名称、内容尤其是约束力条款,后续履行情况,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综合审查分析,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协议的预约合同性质。
2.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要采取公开竞价等方式订立正式合同,并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订约定金的性质。如果预约合同中并未对交易的底价、委托评估机构等具体交易信息进行约定,亦未设置排除或限制第三方进场交易的条款,则该预约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3.预约合同生效后,意向受让方按约支付了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又在提供担保的主体及担保方式上出现意见反复,以致未能进场交易与出让人订立正式协议,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出让人,则该定金不再退还。

案例名称:北京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信托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9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信托、信托目的、合同解释、体系化思维
裁判要旨:对于信托目的的解读,应当从字面含义入手,同时结合信托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体系性确定信托目的,当事人主张以“信托目的”单一条款确定信托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1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文字的文义并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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