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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499条 悬赏广告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条术语】

悬赏广告

【关键词】

悬赏广告、悬赏合同、完成特定行为、报酬请求权、公开声明、要约性质

【涉及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深度理解】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性质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行为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本条首次以民法典形式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制度,赋予完成行为者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单方行为说已逐渐被民法典采纳的合同说取代)——悬赏人向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完成特定行为者以完成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合同(悬赏合同)随即成立。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一)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通过网络、报纸、广播、张贴告示等公开渠道发布,面向不特定公众;

(二)声明内容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特定行为须有确定性(如"找到失猫""提供某案件线索"等),报酬须有确定性或可确定性;

(三)相对人须实际完成该特定行为。

三、报酬请求权的行使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若悬赏人拒绝支付,完成人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值得注意:若悬赏在完成行为前已依法撤销(如以公开方式明确撤回),完成行为者可能丧失请求权(但已支出合理费用者仍有权主张损失赔偿)。

四、多人完成悬赏任务时的处理

若多人均完成了特定行为,通常由最先完成者取得报酬请求权;若多人同时完成,各自均有请求权,悬赏人应当如何分配,需结合悬赏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多依公平原则处理)。

五、悬赏广告的应用场景

悬赏广告广泛存在于:寻找失物、失踪人员;举报违法行为(如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案件线索;有奖征集作品等情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悬赏日益普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0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名誉权、侵权、悬赏广告、违法犯罪线索、网络社交平台
裁判要旨:行为人没有合理事由擅自以发布悬赏广告方式,征集特定主体的“违法犯罪”线索,使一般公众产生该特定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注:原合同法时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3条曾对悬赏有所规定,但该解释已于民法典施行后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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