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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08条 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总则补充适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体系、漏洞填补

【涉及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功能:法律漏洞填补规则

本条是一条法律适用规则,解决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漏洞时的填补问题。具体而言,当合同编(第三编)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二、总则编第六章的主要内容

总则编第六章(第133-160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包括: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与内容(第133-136条);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第137-141条);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158-160条);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第153-154条);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7-151条);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148条);
(七)无效或被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57条)等。

三、本条的适用场景举例

(一)合同编未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导致的合同效力问题,此时适用总则第147-149条的规定;

(二)合同编未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适用总则第157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编对附条件合同无专门规定,适用总则第158-160条。

四、本条体现的民法典体系结构

民法典采取"总则编 + 分编"的体系结构,总则编对各分编具有指导和统领作用,各分编自身的规定优先适用,总则编在分编无规定时补充适用。本条是合同编与总则编关系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民法典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7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财产无法返还、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1.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2.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综合当事人的语词、案件事实和目的来理解,并考虑减少诉累,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因素,而不能将语词孤立于语境来理解。

案例名称: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111-001(即指导案例170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名称:韩某某诉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让与担保、优先受偿、清算义务、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房屋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即使取得了物权登记,也不享有真正所有权,不得在债务到期前妨碍真正所有权人的正常使用,亦不能对外随意处分房屋所有权。
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但其通过出售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履行对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且担保债权范围应以担保合意中的债权本息为限。债权人未与担保人进行清算,担保人主张债权人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出售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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