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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12条 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关键词】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签收时间、在线传输交付、电子凭证、网络购物履行时间

【涉及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电子合同交付规则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合同(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的交付时间直接关系到:(一)风险转移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二)违约行为的认定(是否按时交付);(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等)。本条针对不同交付方式,分别规定了明确的交付时间规则。

二、实物商品:快递物流方式——签收时间

电子合同标的为实物商品且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签收"是快递物流中明确的节点,具有客观可查性(快递系统有记录)。在签收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快递途中毁损由卖方负责,除非买方原因导致)。

三、服务类:电子或实物凭证载明时间

电子合同标的为服务的(如在线教育、软件服务等),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若凭证未载明时间或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四、数字商品:在线传输——进入特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

对于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数字标的物(如数字游戏、软件下载、电子书等),以该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一规则保障了数字商品交付的可证明性。

五、当事人约定优先

本条第三款明确,若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时间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保理、债权转让、电子合同
裁判要旨: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请求权后,应向债务人履行表明身份义务。在电子签名合同背景中,履行表明身份义务之标准不应过分苛求,在债务人不存在义务履行对象不明的情况下确认电子合同中的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应视为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履行完毕。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购房人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名称: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9-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质押条款、合意、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51条对电商合同及履行有专门规定,其中对消费者收货确认等有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网络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退货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与本条签收时间规则相衔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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