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513条 政府定价合同的价格调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法条术语】

政府定价合同的价格调整

【关键词】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逾期交付、逾期提取、价格计算规则、违约方不利原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如公用事业收费、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则是允许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本条适用于这两类价格受政府管制的合同。

二、按时履行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若双方均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履行,期限内若发生政府价格调整,则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价。这保障了价格调整在实际交付时能得到及时反映,公平合理。

三、逾期交付标的物:对出卖方不利原则

出卖方(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属于违约行为。本条对此采取"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则:
(一)若逾期后价格上涨,仍按原价执行——出卖方不能从价格上涨中获益;
(二)若逾期后价格下降,则按新的(更低)价格执行——买方可享受价格下降的好处。
此规则旨在惩戒迟延交付行为,防止出卖方故意迟延等待价格上涨。

四、逾期提取或逾期付款:对买方不利原则

买方(债权人)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也属于违约行为。本条同样采取"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则:
(一)若逾期后价格上涨,按新的(更高)价格执行——买方不能通过逾期取货规避价格上涨;
(二)若逾期后价格下降,仍按原价执行——买方不能从价格下降中获利。

五、本条的立法精神

本条体现了"违约方不得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通过价格计算规则的设计,对迟延履行进行约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9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房屋价款、核算补偿价款
裁判要旨:自筹资金合作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依法解除后,如未约定开发商建设补偿价款,且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参照能够基本反映还建房屋建设情况的政府指导价确定。

案例名称:董某丽诉卞某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4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财产损害赔偿、鉴定申请、必要性审查、言词证据、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标的案件,虽然双方对讼争标的物价值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通过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或其他方式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解决,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

案例名称: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担保贷款合同、逾期交付、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与本条的适用范围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