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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14条 货币之债的履行货币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法条术语】

货币之债的履行货币

【关键词】

货币之债、法定货币、实际履行地、外币债务、法定货币原则、金钱给付义务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货币之债的概念

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量货币为内容的债务,在合同关系中最为普遍——几乎所有有偿合同中均含有货币之债(价款支付义务)。本条规定了货币之债履行的货币种类规则。

二、本条的一般规则:以实际履行地法定货币履行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在中国境内,法定货币为人民币(RMB)。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即便合同约定以外币(如美元)计价,在中国境内实际履行时,原则上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或以人民币为最终支付手段)。

三、例外情形

(一)法律另有规定:某些涉外合同或特殊经济区域的合同,法律可能允许以外币直接支付;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以特定外币支付,此时从其约定(但在实际支付中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

四、外汇管制对本条的影响

在中国,外汇管制的存在使得货币之债不能随意以外币支付。《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本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实际上也包含了外汇管制规定的限制。

五、实际履行地的确定

本条以"实际履行地"而非"合同履行地"为货币种类的确定基准,更贴近实际交易情形,有助于防止通过约定履行地来规避法定货币要求。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445-002(即指导案例19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比特币、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名称: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48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劳务派遣合同、管辖权异议、案由、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争议标的、给付货币
裁判要旨:1.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境内经济活动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则,影响货币之债中以外币履行的合法性。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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