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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16条 选择权的行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条术语】

选择权的行使

【关键词】

选择权行使、通知到达、标的确定、不得变更、不能履行标的排除、对方过错例外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选择权的行使方式:通知到达

本条第一款规定,选择权的行使须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这一规则体现了意思表示到达主义——选择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通知到达相对人方发生效力。

二、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

选择权一旦行使(通知到达对方),标的即告确定,不得再予变更。这是确保交易确定性的必要要求——若允许随意反悔,对方无从安排履行,有损交易安全。但若经对方同意,则可以变更已确定的标的。

三、不能履行的标的不得被选择

若可选择的标的之一发生了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标的物灭失、履行客观不可能等),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再选择该不能履行的标的。这是因为选择权行使须以标的能够实际履行为前提,选择一个不能履行的标的对债权人无实益,也浪费司法资源。

四、对方过错的例外

若某标的不能履行系因对方造成(如债权人故意毁损可选择的标的物),则债务人仍然有权选择该标的,并将对方的过错作为抗辩——此时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对方,债务人的选择权不应因对方过错而受损。选择该标的后,债权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选择权行使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若债务人怠于行使选择权,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第515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确定了债务内容,债务人若拒绝按确定的标的履行,则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钦州某公司诉某航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30-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裁判要旨: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如果合同包含的相关条款为:“投保人未按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缴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合同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条款既可能被理解为保险合同无需通知被保险人而解除,也可被理解为保险公司自动取得了合同解除权,那么根据原《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保险公司取得了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权需要经过通知来实现。同时,还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和交易习惯综合判定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案例名称: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王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2-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违约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视为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当分别对待: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自每期逾期之日计算;提前到期租金违约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

案例名称:臧某望诉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1-2-10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借款合同、签订人、实际出借人、驳回起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
裁判要旨:1.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衡量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只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了证明其与相对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至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款项来源、转款方式、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等事实,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出借人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有待于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不能作为评判起诉受理条件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前提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如果债权凭证明确载明了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应以原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规定就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逐一、一次性审查,避免程序空转、给造成当事人诉累。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5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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