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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18条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条术语】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关键词】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任意请求履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多数人之债、保证连带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与特点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各债权人均可以就债务的全部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形式。其特点是:任何一个债权人均可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其中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随之消灭(参见第521条,其后各连带债权人按比例返还)。

二、连带债务的概念与特点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形式。其特点是: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对该债务人具有很强的保障性;某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随之消灭,但实际履行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519条)。

三、连带的来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权/债务并非当然产生,必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常见的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情形包括:
(一)连带保证(担保法);
(二)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
(三)合伙债务(民法典第972条);
(四)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

四、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对比

连带债务对债权人保护力度更强,债权人不受按份额分别追偿的限制,可集中向偿付能力最强的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是最有力的债权保障方式之一。

五、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各连带债务人之间有份额分配,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者可向其他人追偿(第519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案例名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证合同、破产重整、保证、连带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外部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的规定,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法律赋予债权人程序上的双重救济权,既参加破产,又追索保证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债务人破产不应当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障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该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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