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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20条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事项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条术语】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事项

【关键词】

绝对效力、连带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混同、受领迟延、份额范围内消灭

【涉及案由】

追偿权纠纷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连带债务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区分

连带债务中,发生于某一债务人身上的事由,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涉及所谓"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区分。

所谓绝对效力,是指某一债务人发生的特定法律事由,能够使全体或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受影响(消灭或限缩)。
所谓相对效力,是指某一债务人的特定事由,仅对该债务人本身产生效力,不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

本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中具有绝对效力的四类事项,以下逐一说明。

二、履行、抵销、提存的绝对效力(第一款)

部分连带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消灭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一)履行:实际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提供劳务等;
(二)抵销:以己方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三)提存:依法将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以替代履行。

以上三种方式均属于债务履行的等价替代,均直接减少债权人对全体连带债务人的债权额,故应对所有连带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消灭对应份额的债务。实际承担超额债务的债务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参见第519条)。

三、债权人免除的绝对效力(第二款)

债权人单方免除某一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该免除具有一定的绝对效力——但仅在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应承担三分之一份额,债权人免除甲的全部债务,则甲应承担的三分之一债务对其他债务人消灭,乙和丙仅须共同承担剩余的三分之二。债权人不能通过免除一人债务来变相免除其他人的超额份额。

四、混同的绝对效力(第三款)

若某一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如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产生混同。此种情形下,并非全部债务消灭,而是仅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即混同仅对该债务人份额内的债务产生消灭效力,对其他债务人份额的债务不产生影响。

五、受领迟延的绝对效力(第四款)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样发生效力。即一旦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其迟延受领所带来的风险(如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迟延期间利息停止计算等)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均产生效力,因为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不应使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受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天津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惠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07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司法保全、相对效力、绝对效力
裁判要旨: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协议,不因转让之债权被司法保全而无效。但是,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债务人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被司法保全之履行抗辩;司法保全解除之后,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案例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3-18-2-084-001(即指导案例1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名称: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1-001(即指导案例1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关于连带债务内部份额及追偿权的参照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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