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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21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份额与参照适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连带债权的内部份额与返还义务

【关键词】

连带债权、内部份额、受领返还义务、参照连带债务规定、比例返还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每个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权形态(参见第518条)。连带债权的对外效力与连带债务相对应:任一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后,对其他债权人的义务消灭。

二、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内部份额

如同连带债务人,连带债权人之间在对外享有整体债权的同时,其内部仍各有自己应得的份额。本条第一款规定,若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则视为份额相同。这一推定原则体现了公平分配的价值取向。

内部份额的确定方式通常有:
(一)当事人约定(如共同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出资比例);
(二)法律规定(如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配规则);
(三)推定相同(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三、实际受领债权人的返还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某一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并实际受领了全部或部分债权后,其获得的超出自己内部份额的部分,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这一返还义务是连带债权制度内部公平的核心保障,防止一个债权人利用连带优势独吞本应属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参照连带债务规定

本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由于连带债务的规定相对详尽(第519条、第520条),连带债权制度中涉及的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如:
(一)连带债权人之一受领迟延,其他债权人是否受影响;
(二)债权人之一接受债务人部分清偿后的追偿与分担;
(三)抗辩权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传递等。

参照适用并非全部照搬,应结合连带债权的特点灵活运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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