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条术语】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对待给付、拒绝履行请求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这是合同履行中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防止一方当事人无偿享受对方的给付而自己不履行义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须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等;
(二)双方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具有对价关系);
(三)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法律未规定、合同未约定先后顺序;
(四)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在先未予全面适当履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容
(一)第一种情形: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不先给我,我不先给你"。
(二)第二种情形: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相应的"限制——若对方仅是轻微违约或仅是部分不符合约定,己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范围也相应受限,不得以对方小瑕疵为由拒绝全部给付(参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5条):针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适用于履行期届至时。
不安抗辩权(第527-528条):针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由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一方将不能履行时行使。
五、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专门规范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与诉讼判决方式,明确了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时的判决形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诉昭通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约定解除、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名称:董某诉某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9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供用热力合同、收费标准、等价有偿原则、交易习惯
裁判要旨:供用热力合同为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原则,使用消耗热力的用户负有向提供热力的供热企业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义务。故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行政机关亦未明确禁止收取超高热费的情况下,供热企业收取超高热费符合交易习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会员积分、财产属性、格式条款、滥用权利、合同解除、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