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条术语】
先后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
先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拒绝权、先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对待给付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先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该抗辩权是对合同先后履行顺序的制度保障,防止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却反过来要求后履行方先行给付。
二、先后履行顺序的来源
先后履行顺序可由以下途径确定:
(一)法律直接规定(如某些货物买卖中,交货在先,付款在后);
(二)合同明确约定(如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
(三)交易惯例确定。
三、先后履行抗辩权的两种情形
(一)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后履行方可以直接拒绝其一切履行请求,即完全的拒绝履行权;
(二)先履行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而非全部请求。"相应的"意味着抗辩权的范围与先履行方的违约程度相匹配——若先履行方存在轻微瑕疵,后履行方只能相应地拒绝与该瑕疵对应部分的给付,不得借机拒绝全部给付义务。
四、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5条):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双方均享有对等的拒绝权。
先后履行抗辩权(本条):双方债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只有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时享有拒绝权;反之,先履行方未向后履行方主张同时履行。
五、诉讼中的处理方式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即法院不判令"同时履行",而是直接驳回先履行方的诉讼请求,待其履行后重新起诉。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2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对外提供担保、内部决议、主动审查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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