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不安抗辩权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确切证据、对方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方保护、预期违约预防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价值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将可能不能履行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先期履行,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旨在避免先履行方"空手给出、无所收回"的不公平局面——如果后履行方明显将要无力履行,先履行方仍被迫先行给付,其权益将处于无法实现的风险。该制度也可视为对预期违约(期前违约)的预防性应对措施。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要件
(一)须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己方处于先履行地位;
(二)须有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不能凭主观猜测或单方声称行使,须有客观的证明材料;
(三)后履行方存在法条所列情形之一: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具有主观恶意);
3. 丧失商业信誉(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媒体大量曝光欺诈行为);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三、行使方式:中止履行而非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果是"中止履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须依据第528条通知对方,并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只有在对方既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可进一步解除合同。
四、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
若先履行方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构成自身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约束先履行方不得滥用不安抗辩权,借机逃避合同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中止付款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抗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在标的物权利瑕疵被清除之前,推迟付款义务的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该条款同时规定,买受人中止付款时,需要就标的物权利瑕疵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于中止付款权行使的有关基础要件事实,包括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存在、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证明,应与前述“可能性”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买受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即可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若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或行使相关权利,或证明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所有权的行使造成实际的限制或干扰,则更能证实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清除的时间确定问题。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承租权作为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可以作为权利瑕疵清除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以通知方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提出异议,买受人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应以法院终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作为认定权利瑕疵是否清除的时间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效力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主体,不影响标的物权利瑕疵清除时间的认定及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
案例名称:王某女诉厦门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8-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生育权、冷冻胚胎移植、丧偶单身妇女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因不孕问题在医疗机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在丈夫一方因故死亡后,并不当然终止。丧偶妇女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除有确切证据表明胚胎移植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外,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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