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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28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与后续处理

【关键词】

中止履行通知、适当担保、合理期限、解除合同、预期违约、视为拒绝履行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中止履行的通知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先履行方须"及时通知对方"。这一通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对方提供知情机会,使其有机会提供担保或说明情况;
(二)防止先履行方滥用抗辩权导致对方无故遭受损失;
(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为后续解除或恢复履行提供程序基础。
若先履行方不通知,继续不履行的,可能因此承担擅自中止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须恢复履行

若对方在收到通知后,提供了适当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等),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要求担保足以覆盖先履行方因履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具体由双方协商或司法机关认定。

三、对方既不恢复能力也不提供担保的后果

若经过合理期限后,对方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则法律视为该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推定为预期违约(默示的拒绝履行)。

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一)解除合同:依据第563条第(二)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行使解除权;
(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联

本条与第578条(明确的预期违约)共同构成民法典的预期违约制度。第578条是对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本条则是对方"暗示性"不能履行(有确切证据表明其将无力履行)而经程序推定为预期违约的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案例名称:莱州某港务公司诉莱州某管桩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1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合同应否解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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