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术语】
拒绝部分履行权
【关键词】
部分履行、债权人拒绝权、完整给付原则、额外费用负担、分割履行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完整给付原则与部分履行的规制
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债务人擅自将应当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分割成数次部分履行,可能给债权人带来不便或额外成本,如增加验收次数、分批接收的仓储费用等。因此,本条原则上赋予债权人拒绝部分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完整给付原则。
二、拒绝部分履行权的例外
例外情形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典型情形如:
(一)分批交货的合同原本就允许分步履行;
(二)部分付款对债权人有益(如先收到部分价款可缓解资金压力);
(三)合同本身约定允许部分履行。
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判断,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三、部分履行导致额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若债权人同意接受部分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其利益),因此导致债权人增加的合理费用(如多次验收检测费、分批运输费等),应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无须为债务人的单方决定承担额外成本。
四、部分履行的违约性质
债务人在应当一次性完整履行时仅作部分履行,原则上构成不完全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有权依据第582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补足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重庆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83-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利他合同、合同解除、第三人返还
裁判要旨:1.债务人按照利他合同约定已向第三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在该类合同中纯获利益,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只能及于债权人,若同时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则债务人会获得双重救济;第三人所获利益系基于合同约定,并非不当得利;第三人所获利益,该对价关系与利他合同属独立的法律关系;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的给付应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2.第三人应负返还义务之例外情形:利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给付,且第三人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的;合同解除时第三人作出明示意思表示同意返还的;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利他合同被解除的。基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解除的,第三人对合同解除负有直接责任,债务人主张对之前部分履行返还的,债权人亦不认可等额给付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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