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 第533条 情势变更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情势变更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基础条件变化、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明显不公平、重新协商、公平原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旅游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非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法律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合同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这一合同法核心原则的必要修正。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实质公平,防止当事人在遭遇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时因严格履行合同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二、情势变更的六项构成要件
(一)合同已合法成立并生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未成立或被认定无效时,不适用情势变更。
(二)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须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而非轻微的、局部的调整。所谓重大变化,是指该变化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使合同目的的实现面临严重障碍。
(三)重大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情势变化,属于当事人订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四)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即按照订约时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该类合同的行业特点、市场情况等因素,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该情势会发生如此剧烈的变化。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
(五)不属于商业风险。这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关键区别。商业风险是指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必然面临的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变化、竞争状况改变等,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一般商品价格在正常范围内的波动、利率或汇率的常规调整等,均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32条明确规定,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的价格涨跌,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合同涉及市场活跃、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六)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须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而非仅仅是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或履行难度增加。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的后果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使一方当事人获得过度利益而另一方遭受过度损失。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及程序要求
(一)先协商程序。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首先有权请求对方重新协商。重新协商是法定程序,并非强制,但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协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该约定无效,体现了对协商义务的强调。
(二)协商不成的救济途径。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就情势变更提出明确主张,不能仅以其他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情势变化的时间、程度、影响范围、当事人协商情况、合同履行进度等因素,决定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变更合同优先于解除合同,即在能够通过调整合同条款恢复公平时,优先适用变更;只有在变更无法实现公平目的时,才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不可抗力(第590条)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势变更不要求达到"不能克服"的程度,仅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二)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且可根据情况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非直接免责。
(三)适用条件不同。不可抗力侧重于"客观上不能履行";情势变更侧重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在客观上可能仍然可以履行,只是履行结果严重不公平。
五、情势变更的适用限制
(一)当事人必须主动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烟台某矿山开发有限公司诉蓬莱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指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诉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二)举证责任。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
(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不适用情势变更。这是因为此类合同本身即具有高风险特征,价格波动是当事人应当预见并承受的商业风险。
六、情势变更解除后的损失分担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因情势变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担规则如下:
(一)变更合同时的损失分担。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判决变更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分担方式。通常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的额外成本增加或收益减少,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而非由一方单独承担。
(二)解除合同时的返还与分担。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具体处理中:
1. 标的物返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了款项,应当返还相应的对价。返还时应当考虑标的物在情势变更期间发生的价值变化。
2. 标的物价值减损的分担。当返还的标的物价值较交付时明显减损时,对于减损价值部分,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减损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
3. 已履行费用的分担。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因情势变更导致该费用无法通过履行获得相应对价,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但能够证明某项费用属于当事人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三)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情势变更解除后的损失分担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前提,强调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情势变更的损失分担则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对情势变更均无过错,损失属于共同承受的风险。因此,情势变更解除后不适用违约金条款,也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七、疫情背景下的情势变更适用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法院应从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合同履行的差异性影响、影响程度、履行后果等方面审查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广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诉某广告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表明,若构成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调整合同关系,具体考量市场变化程度、当事人预期等因素。
八、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具体区分
(一)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如市场价格在历史波动范围内的调整;情势变更则是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二)风险程度。商业风险导致的一定程度利益损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情势变更导致的损失则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严重超出正常风险承受范围。
(三)行业特点。对于价格波动较大、市场属性活跃的行业(如大宗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当事人对价格波动应有较高容忍度,一般认定为商业风险;对于价格相对稳定、对政策依赖较强的行业(如工程建设、土地承包),政策性变化可能认定为情势变更。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指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
(四)变化性质。商业风险一般表现为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正常波动;情势变更则通常与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突发事件等具有外部性、全局性的事件相关。
九、情势变更与合同其他解除规则的衔接
(一)与因不可抗力解除(第590条)的衔接。当情势变化达到不可抗力程度,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时,当事人既可以依据第590条主张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侧重于免责,后者侧重于公平。
(二)与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第563条)的衔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据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但两者要件不同。第563条侧重于合同目的落空,第533条侧重于显失公平。
(三)与协商解除(第562条)的衔接。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无需证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协商程序是法定前置程序,但最终是否解除仍需当事人达成一致或由裁判机关决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9-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情势变更、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名称:烟台某矿山开发有限公司诉蓬莱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4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矿业权合作、情势变更、要件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从时间、事实、主观、客观、结果、主体要件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关诉求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案例名称:广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诉某广告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4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广告合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司法介入、变更原则
裁判要旨: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法院应从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合同履行的差异性影响、影响程度、履行后果等方面审查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若构成,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调整合同关系,具体考量市场变化程度、当事人预期等因素。
案例名称:某医疗管理公司诉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情势变更、损失合理分担、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情势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案例名称: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违约、解除合同、情势变更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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