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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34条 行政机关对合同违法的监督处理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法条术语】

合同违法的行政监督处理

【关键词】

合同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监督、危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与目的

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益,当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仅靠民事手段(如认定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往往不足以充分保护公共利益。本条因此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理职责,将行政执法纳入合同法律关系的治理体系中。

二、本条的适用情形

本条适用的核心要件为: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典型情形如:
(一)通过虚假合同套取国家补贴、骗取税收优惠;
(二)以合同形式掩盖垄断协议、价格固定等违法行为;
(三)以合同形式转移国有资产、损害国家财产;
(四)通过合同实施走私、洗钱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行政处理与民事处理的并行

本条赋予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处理的职责,与民法上合同无效、撤销等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一)民事后果: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第153条、第154条),当事人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二)行政后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刑事后果:若构成犯罪,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属于指引性、授权性规范,并非直接创设民事权利义务,而是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将合同领域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法律体系的规制范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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