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条术语】
债权人代位权
【关键词】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专属权利除外、代位行使范围、相对人抗辩
【涉及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相对人)的到期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该第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在于:防止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对外债权,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代位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及债务人的"应得财产",实现自身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即债务人明知该权利可以行使,却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导致债权有消灭或难以实现的风险;
(三)怠于行使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四)被代位行使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范围
(一)方式: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
(二)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不得超额代位;
(三)必要费用: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四、相对人的抗辩权
相对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所有抗辩(如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已清偿等),均可对抗债权人的代位请求,维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
五、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五至四十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须追加为第三人;代位权成立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1-2-07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析产、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名称: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084-001(即指导案例167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4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债务加入人、保证人
裁判要旨: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未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鉴于其债务人地位没有变化,故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第三十四条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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