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条术语】
债权人撤销权(针对不合理有偿行为)
【关键词】
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明显不合理高价、恶意提供担保、相对人知情、有偿欺诈行为
【涉及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制的对象:不合理有偿行为
与第538条规制无偿处分行为不同,本条专门针对形式上有对价但实质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偿行为,包括:
(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的房产以20万出售;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如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资产,实为向相对人输送利益;
(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为关联方提供抵押或保证,使自身财产面临被执行的风险,损害现有债权人利益。
二、构成要件(较无偿行为多一项主观要件)
由于本条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对价,若相对人确实不知情,其利益值得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额外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构成要件为:
(一)债务人实施了本条所列不合理有偿行为;
(二)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恶意相对人不受保护)。
三、"明显不合理"的认定标准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一般可认定;
(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130%的,一般可认定;
(三)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70%、130%的限制,可适用更宽泛的标准。
四、撤销权的效果
法院撤销的,相关转让、受让或担保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至原状,债权人可据此申请执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自治权、少数业主、表决事项
裁判要旨: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在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握好尺度,关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把握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案例名称:丁某诉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共同管理权利
裁判要旨:1.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全体地下车位业主决定。
2.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起到了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效果,不构成对地下车位业主权益的侵犯。
案例名称:某某基金公司诉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7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保全、资不抵债、不当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仍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不能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亦不能说明担保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合理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撤销上述担保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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