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术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负担
【关键词】
撤销权行使范围、债权限额内撤销、必要费用负担、比例原则、撤销权边界
【涉及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本条第一句确立了撤销权的"比例原则":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债权人自身的债权额。这意味着:
(一)若债务人转让了价值100万的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仅50万,则债权人只能在50万范围内申请撤销,不能要求将全部100万的转让行为撤销;
(二)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个人救济手段,而非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权利,不能超额撤销;
(三)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则可申请全部撤销(参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
这一限制防止债权人利用撤销权谋取不当利益,超额恢复财产后再据此执行超额部分。
二、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撤销权往往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本条明确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负担。这体现了"谁的过错、谁承担后果"的原则:正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处分行为,才迫使债权人诉诸撤销权,增加的成本理应由债务人承担。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可认定为"必要费用"。
三、本条与代位权费用规则的比较
代位权(第535条第二款):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本条):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两种保全手段均将成本归责于债务人,保护债权人的积极维权意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计算机公司诉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158-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游戏直播、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若影响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可认定行为人侵犯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互联网新业态下要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比例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游戏直播平台和游戏主播对直播获利有重要作用的,确定赔偿数额应剔除不属于知识产权价值贡献的部分。
案例名称:某印书馆诉某教学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159-026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裁判要旨: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亦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判断,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结合案件中商标的具体使用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湖南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9-2-488-018
案例关键词: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
裁判要旨:本案主要涉及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在不正当竞争诉讼特别是涉互联网案件中依据“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进行详细论证: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方法,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具有激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效果、是否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