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术语】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关键词】
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期间、五年最长期间
【涉及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设立两重期间限制
本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分为两重:
(一)相对期间(主观起算):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二)绝对期间(客观起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
两重期间均属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二)期间届满,撤销权当然消灭;
(三)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主动适用,不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二、第一重期间:一年主观知情起算期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包括:
(一)债权人实际知晓债务人作出了特定处分行为;
(二)债权人虽不实际知晓,但按其所处情形,应当知晓(如公开披露、公告等)。
从该时点起一年内未起诉,撤销权消灭。
三、第二重期间:五年客观最长期间
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已满五年,撤销权绝对消灭。这一规则保障了债务人及相对人的交易安全,防止债权人无限期追溯历史行为。
四、本条的法律性质
本条规定的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制度有本质区别。除斥期间是权利本身存续的期限,届满后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则仅丧失胜诉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即指导案例171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12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