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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43条 合同的变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条术语】

合同的协议变更

【关键词】

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意思自治、合同修改、变更条款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价款、数量、履行方式、期限等),而非当事人主体的变更(主体变更涉及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

二、合同变更须协商一致

本条确立了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协商一致。即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不得由单方擅自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这与合同成立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脉相承。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

合同变更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如不动产转让合同)。书面变更协议形成合同补充协议,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对合同内容作部分调整,原合同仍继续有效,仅相应条款内容改变;
合同解除: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整体终止(提前终止或自始无效)。

五、本条与第544条的关联

第544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保障原合同的稳定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9-18-2-202-001(即指导案例108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旨: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案例名称: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合同变更、以行为表示接受、实际履行、定金
裁判要旨:1.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希望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由此可以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双方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实际履行是违约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双方具备继续履行的主客观条件,原告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3.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即以实际交付定金作为定金责任约定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当一方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定金时,其提出的仅认可在定金法则内承担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陈某诉昭通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约定解除、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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