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法条术语】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抵销权
【关键词】
抵销权、债权转让中的抵销、先到期债权抵销、同一合同债权抵销、债务人保护
【涉及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权转让中抵销权的制度意义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若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则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前,债务人本可以直接用自己的债权与让与人的债权相互抵销。但转让后,债务人无法再对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抵销,因为双方并无合同关系。
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期待,本条赋予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二、可以主张抵销的两种情形
(一)情形一:债务人的债权先于或同时于转让债权到期
条件:
1. 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2.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即:当债务人的反向债权已可主张但未获清偿,债务人自然有权以此抵销受让人的请求。
(二)情形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被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和让与人转让的债权均产生于同一合同(即具有同一合同的对待给付关系),无论到期先后,债务人均可主张抵销。这是同一合同牵连关系(牵连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与一般抵销规则(第568条)的关系
第568条(法定抵销):双方互负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均可主张抵销。
本条(债权转让中的特别抵销):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抗受让人,属于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中的延伸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诉某典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上诉利益、清偿、扣划、抵销
裁判要旨:1.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的全部诉请,但从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来看,其并非简单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实质是请求法院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确认该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对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其转账、扣款行为系行使抵销权,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实际是驳回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出的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请求。在该情形下,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具有上诉利益。
2.某典当公司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将款项汇入某典当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并备注履行生效判决,意思表示明确,可发生清偿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后果。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扣划某典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系依约扣收,产生消灭等额债权、减少本案诉争相应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转账、扣收行为并未加重某典当公司的债务负担,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有利于解决另案的执行,简化债的清偿,从整体上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应予以准许。
案例名称: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 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6-2-29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破产抵销权、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法定职责、返还原物
裁判要旨:1.债务人破产,与其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即使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亦可行使抵销权。抵销范围应以债权人申报且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限。
2.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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