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条术语】
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的负担规则
【关键词】
债权转让增加费用、让与人负担、债务人保护、额外成本归属
【涉及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保护对象: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单方处分行为(无需债务人同意)。若受让人与原债权人在不同地点,或受让人要求通过新的方式受领,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履行成本增加(如改变付款账户导致手续费增加、运输距离增加等)。
本条明确: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原债权人)负担,而非转嫁给债务人。这体现了"谁的原因,谁承担"的公平原则。
二、"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范围
"增加的履行费用"是指与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相比,因债权转让而额外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
(一)付款账户变更导致的汇款手续费差额;
(二)交货地点变更导致的运输费用增加;
(三)验收方式变更导致的检测费用增加。
原本就应发生的合理履行费用,不属于"增加的"费用,不由让与人负担。
三、本条与第529条(债权人变更住所通知)的比较
第529条: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困难,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侧重于履行障碍的救济;
本条:债权转让导致额外费用增加,由让与人负担——侧重于额外成本的归属。
两条共同构成了债务人因债权人侧变动而受保护的规则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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